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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廳民三字第 2128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11 月 29 日

要旨

不動產買賣公、認證事件之雙方代理,如與民法第一○六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等相關規定相符,公證人應依法予以受理

全文內容

按公、認證代理事件,代理人應依法提出授權書,如請求人許諾代理人為雙方代理行為者,必於授權書上特別載明其意旨,且公證人為盡非訟程序調查之責,認為必要時,得通知請求人本人到場,倘本人不到場者,並得拒絕其請求,此觀公證法第二十二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及民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甚明。來文所提不動產買賣公、認證事件,其雙方代理之情形,若符合上開各有關之規定,公證人自得依法予以受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2)廳民三字第 2128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11 月 29 日發布,要旨:不動產買賣公、認證事件之雙方代理,如與民法第一○六條、公證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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