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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廳民三字第 21283 號
要旨
不動產買賣公、認證事件之雙方代理,如與民法第一○六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等相關規定相符,公證人應依法予以受理
全文內容
按公、認證代理事件,代理人應依法提出授權書,如請求人許諾代理人為雙方代理行為者,必於授權書上特別載明其意旨,且公證人為盡非訟程序調查之責,認為必要時,得通知請求人本人到場,倘本人不到場者,並得拒絕其請求,此觀公證法第二十二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及民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甚明。來文所提不動產買賣公、認證事件,其雙方代理之情形,若符合上開各有關之規定,公證人自得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