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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秘台廳民三字第 0030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01 月 05 日

要旨

未居住於國內之外國人收養本國兒童,其主管機關應如何進行訪視調查疑義

全文內容

兒童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明定法院認可兒童收養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其他兒童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旨在透過兒童福利主管機關之介入與參與,提出訪視各該收養人之人格、經濟能力、家庭狀況及以往照顧或監護其他兒童等有關資料,以供法院考慮兒童最佳利益之參考。故上開兒童福利主管機構應如何進行訪視調查,自應由貴部所屬各級兒童福利主管機關,本於專業職責,依據上開條項之規定,自行審酌決定。來文所提未居住國內之外國人為收養人可否比照「臺灣省公、私立育幼機構辦理院童收養業務注意事項」之規定委託適當之人或合法機構或委請我駐外單位查及提供協助乙節,倘符合上揭考慮兒童最佳利益及保障兒童福利本旨者,自非法所不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3)秘台廳民三字第 0030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01 月 05 日發布,要旨:未居住於國內之外國人收養本國兒童,其主管機關應如何進行訪視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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