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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秘台廳民三字第 1225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07 月 12 日

要旨

聲請人應預納仲裁費用,如當事人撤回仲裁之聲請,由其負擔費用

全文內容

按聲請仲裁,聲請人應預納仲裁費用,如當事人撤回仲裁之聲請,由其負擔費用,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貴會所提有關費用疑義之問題,自宜參照上揭相關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3)秘台廳民三字第 1225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07 月 12 日發布,要旨:聲請人應預納仲裁費用,如當事人撤回仲裁之聲請,由其負擔費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