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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院台廳民一字第 0738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04 月 18 日

要旨

當事人請求法院,付與裁判確定證明書時,應於聲請後七日內儘速付與之。法院亦得於書記官發還剩餘郵資時,不待當事人聲請,主動付與之。如係依非訟事件法所為之裁定,法院書記官應於載定確定後七日內,儘速依職權付與或送達之,以確保當事人權益

主旨

當事人請求法院,付與裁判確定證明書時,應於聲請後七日內儘速付與之。法院亦得於書記官發還剩餘郵資時,不待當事人聲請,主動付與之。如係依非訟事件法所為之裁定,法院書記官應於載定確定後七日內,儘速依職權付與或送達之,以確保當事人權益,請 查照。

說明

一 近有當事人陳訴向法院請求發給裁判確定證明書,需時一個月以上才能付與,致影響當事人權益。

二 按當事人得請求法院付與裁判確定證明書,裁判確定證明書,由第一審法院付與之。但卷宗在上級法院者,由上級法院付與之。裁判確定證明書,應於聲請後七日內付與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定有明文。當事人向法院請求付與裁判確定證明書,自應依上開規定儘速審核後付與之。惟法院亦得於書記官發還剩餘郵資時,不待當事人聲請,主動付與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一○二則第一項參照) 。

三 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裁定確定後,法院書記官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裁定確定證明書,由地方法院書記官付與之。但卷宗在上級法院者,由上級法院書記官付與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二條所定之裁定確定證明書,法院書記官應於裁定確定後七日內,依職權付與或送達之。」故依非訟事件法所為之裁定,法院書記官應於裁定確定後七日內,儘速依職權付與或送達裁定確定證明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3)院台廳民一字第 0738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04 月 18 日發布,要旨:當事人請求法院,付與裁判確定證明書時,應於聲請後七日內儘速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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