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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院台廳民二字第 046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04 月 17 日

要旨

財務執行程序既適用強制執行法,則關於執行費之徵收,仍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

財務執行程序既適用強制執行法,則關於執行費之徵收,仍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又經核發執行憑證或債權憑證結案再聲請執行案件,本質上係原執行程序之繼續,不另徵執行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3)院台廳民二字第 046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04 月 17 日發布,要旨:財務執行程序既適用強制執行法,則關於執行費之徵收,仍應依民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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