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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院台廳民二字第 0462 號
要旨
財務執行程序既適用強制執行法,則關於執行費之徵收,仍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
財務執行程序既適用強制執行法,則關於執行費之徵收,仍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又經核發執行憑證或債權憑證結案再聲請執行案件,本質上係原執行程序之繼續,不另徵執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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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務執行程序既適用強制執行法,則關於執行費之徵收,仍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財務執行程序既適用強制執行法,則關於執行費之徵收,仍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又經核發執行憑證或債權憑證結案再聲請執行案件,本質上係原執行程序之繼續,不另徵執行費。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