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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秘台廳民二字第 20439 號
要旨
徵收土地已經法院假扣押 (查封) 登記者,其補償費應解交執行法院或辦理提存後將辦理情形通知執行法院之疑義
主旨
關於徵收土地已經法院假扣押 (查封) 登記者,其補償費應解交執行法院或辦理提存後將辦理情形通知執行法院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參考。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四年十月廿四日台 (84) 內地字第八四一四三七六號函。
二 按被徵收之土地,於徵收公告前經法院查封者,其原被徵收土地所為查封之效力,即應轉換為對該土地補償地價之執行。且此際,補償地價之發放,由主辦徵收機關依土地法施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代為清償被徵收土地之負擔後,其餘如經法院命令解繳者,應即解繳法院,否則即以原土地所有權人為受取人,將其提存,並於提存書內註明查封登記案號及其對待給付條件為:「憑撤銷查封登記之文件提領」,同時將辦理提存結果通知執行法院 (內政部七十四年二月六日 (74)內地字第二七九五九一號函及本院七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74) 院台廳一字第一八六四號函參照) 。準此,關於徵收土地於公告前,已經法院查封者,其補償費應如何處理,執行法院自得斟酌情形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 惟上述意見僅供參考,於具體個案,仍應由受理案件之法官本其確信之法律見解,妥適辦理。本院礙難就具體個案,對所屬法院表示法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