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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秘台廳民三字第 1770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4 年 09 月 26 日

要旨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未滿一年,發起人辦理解散登記,而於清算中轉讓所持有之股份,應仍有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

全文內容

一 按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其立法意旨,端在防止發起人以發起組織公司為手段,以獲取發起之報酬及特別利益為目的,形成專業之不正當行為。來函所述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未滿一年,其法人發起人辦理公司解散登記,而於清算中轉讓所持有之上開公司股份,應仍有上開規定之適用,否則即從無貫徹其旨趣;且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同法第二十五條亦定有明文,因之,發起人如於上開期間內轉讓其股份,其違反規定之轉讓,不能認為有效。

二 以上意見僅供 貴部參考,如有個案提起訴訟,應由法官本其確信之見解依法裁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4)秘台廳民三字第 1770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4 年 09 月 26 日發布,要旨: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未滿一年,發起人辦理解散登記,而於清算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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