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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秘台廳行二字第 00930 號
要旨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公務員之懲戒處分,一經議決,即告確定,除再審議結果,認為有理由,將原議決撤銷更為議決外,不影響原議決之確定力,亦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
全文內容
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研究結果,認為該會對公務員之懲戒處分,一經議決,即告確定,此觀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此項議決,應作成議決書送達,其主管長官收受懲戒處分之議決書後,應即為執行甚明。至於再審議,乃對該會議決之另一非常救濟程序,除再審議結果,認為有理由,將原議決撤銷更為議決外,不影響原議決之確定力,亦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 (同法第三十八、第三十七條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