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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廳民三字第 1078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4 年 06 月 15 日

要旨

人民實際上有請求核發授權書證明之必要時,得就近至村、里辦公室辦理

全文內容

一 關於廢止村里長核發法院公證授權書之證明部分:查由代理人請求法院公證者,應提出授權書,該項授權書如為未經認證之私證書,應經戶籍機關、警察機關、商會或當地村、里辦公處,或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其他公務機關證明;如為外國人,並得由該本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證明之。公證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因之,人民實際上有請求核發上開證明之必要時,就近至村、里辦公處辦理,不失為便利之方法,村里辦公處亦可彰顯服務功能,此於印鑑登記辦法廢止後,尤為重要,所請廢止公證授權書之證明乙節,於法尚有未合。

二 關於廢止村里長核發日據時代徵召海外生死不明之證明部分,仍請參酌後附本院秘書長七十八年一月十三日 秘台廳 (一) 字第○一○二八號、八十三年三月廿五日 (八三) 秘台廳民三字第○四六四○號函之意旨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4)廳民三字第 1078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4 年 06 月 15 日發布,要旨:人民實際上有請求核發授權書證明之必要時,得就近至村、里辦公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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