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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秘台廳民三字第 16299 號
要旨
寺廟教堂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並取得法院核發之法人登記簿謄本,是否即可視為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
主旨
有關寺廟教堂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並取得法院核發之法人登記簿謄本,是否即可視為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台 (85) 內民字第八五○五四四一號函。
二 按「法人依非訟事件法聲請設立登記後,一經法院依法登記於法人登記簿,即行成立而取得法人資格,得為權利義務主體。」 (最高法院六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八號判例參照) 。至於法人登記證書,係法人設立登記經於登記簿記載完畢,原聲請人依法院登記處通知之期限繳驗財產已移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後,法院登記處依法發給之一種證明書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參照) 。若聲請人逾九十日未繳驗前開證明文件,則法院登記處應撤銷法人設立登記並公告,且應即通知主管機關撤銷其設立許可之效力 (同規則第三十二條參照) ,因而於尚未撤銷前,原已完成之法人設立登記並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