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院台廳民三字第 1014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5 年 06 月 06 日

要旨

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准許繼續安置,惟於遞狀聲請時,為免延誤,應儘速處理

全文內容

依兒童福利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緊急保護安置兒童之期間,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准許繼續安置。為免延誤,各地方法院受理是類事件時,宜協調轄區兒童福利主管機關,儘可能於上開七十二小時屆滿前相當之法定上班時間內遞狀聲請;若因特別事由或確有困難,致遞狀聲請已逾法定上班時間外時,各地方法院定由法警室或其他值班人員代收聲請狀 (包含郵寄到院部分) ,以資配合,並應儘速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5)院台廳民三字第 1014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5 年 06 月 06 日發布,要旨: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准許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