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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院台廳民三字第 14962 號
要旨
公證人應如何處理國內文件外文譯本之認證
全文內容
一 各地方法院公證處對於國內文件欲持往國外使用而需外交部驗證之外文譯本,倘未先經外交部審核中、外文譯文而已先行認證,外交部將不再審核譯文而逕驗證公證人之簽章屬實。
二 外交部八十五年七月十二日 (八五) 領三字第八五○三○一一三七八號函說明略以:「一、查申請人欲持往國外使用之國內文件,倘外國要證機關要求須提具各該國許文譯文並經驗證者,依現行作業規定,除戶籍謄本英文譯本係先由警察機關外事單位審核外,其餘外文譯本均例由本部先行審核譯文後,交由當事人持往地方法院公證處認證,再至本部辦理驗證。惟限於語文人力,目前本部僅就英、日、法、西、德、葡、阿、韓、越、俄等十種語文予以審核。二、邇來有申請人持已譯妥之外文文件先至法院公證處辦妥文件認證手續再送至本部驗證,本部依規定予以審核,倘遇內容需修改時,渠等表示,該等文件法院已審核並認證過,何以本部仍需審核准要求修改,引起渠等之抱怨及對本部之誤解。三、由於語文翻譯常因個人語文能力、程度,文筆等差異而不同,復鑒於公證人在受理譯文文件認證時,應已對該文件譯文內容瞭解並先作審核始予簽字蓋章,故為避免重覆審核,俾節省人力與時間,並簡化手續,以服務便民,嗣後本部受理業經公證處先行認證之譯文文件時,將不再審核而逕予以驗證公證人簽章屬實,其餘未先經公證人認證者,則仍依現行作業規定,先由本部審核譯文後,申請人再持至地方法院公證處認證及本部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