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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秘台廳民一字第 02974 號
要旨
因訴訟上和解而取得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之人,於辦竣移轉登記前,尚非土地所有權人
全文內容
一 按因訴訟上和解而取得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之人,於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尚非土地所有權人,如該土地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被徵收,該登記請求權人即無從請求辦理移轉登記。次按公用徵收時,徵收機關係依據法律取得新權利,性質上係屬於原始取得,土地經區段徵收後,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所有權歸於消減 (行政法院二十四年判字第十八號判例參照) 。又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而請求發給抵價地者,係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土地折算抵付補償 (參照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內政部頒布之區段徵收作業補充規定) ,故該取得之抵價地,性質上亦屬原始取得,似均難認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一項所定既判力之範圍。
二 右述見解僅供參考,至於具體事件,仍請主管機關本於其職權,而為適當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