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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秘台廳民一字第 09393 號
要旨
代位權行使之對象,不以侵權行為之第三人為限
全文內容
按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保險人代位權,其行使之對象,不以侵權行為之第三人為限,苟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即得於給付賠儐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一四九三號判例著有明文,請參酌。至於來函所詢國家賠償事件發生後,如經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賠償請求權人,該保險公司得否依保險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代位請求國家賠償乙事,其法律見解既經第一、二審法院所為判決表明在案,本院職司司法行政業務,對具體個案礙難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