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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院台廳刑一字第 17561 號
要旨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修正前受理之案件,其辦案期限之管考說明
主旨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修正前受理之案件,其辦案期限之管考,請依說明所示辦理,請查照。
說明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已於八十六年八月一日修正發布。對於修正前受理之案件,應注意按左列原則管考:
一 原列報為遲延或視為不遲延之案件,如尚未逾修正後第二點所定之期限,應不再列報。
二 案件曾依修正期第二點規定報請展限,其展延之期限確定者 (例如核可展延四個月,或展延為一年二個月) ,縱已逾修正後第二點規定之期限,仍依原核可展延之期限管考;展延之期限屆滿後,如仍未終結者,列為遲延案件。
三 案件曾依修正前第二點報請展限,其展延無確定期限者 (例如1.僅援引修正前第二點規定,核可視為不遲延,而未明定示展延若干期限;2.核可展延「至卷宗全部調或證人到庭後二個月內結案」) ,除符合修正後第十點至第十六點之規定,應另行列報視為不遲延外,如已逾修正後第二點規定之期限,且於修正後二個月仍未終結,應改列為遲延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