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院台廳刑一字第 1756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6 年 08 月 03 日

要旨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修正前受理之案件,其辦案期限之管考說明

主旨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修正前受理之案件,其辦案期限之管考,請依說明所示辦理,請查照。

說明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已於八十六年八月一日修正發布。對於修正前受理之案件,應注意按左列原則管考:

一 原列報為遲延或視為不遲延之案件,如尚未逾修正後第二點所定之期限,應不再列報。

二 案件曾依修正期第二點規定報請展限,其展延之期限確定者 (例如核可展延四個月,或展延為一年二個月) ,縱已逾修正後第二點規定之期限,仍依原核可展延之期限管考;展延之期限屆滿後,如仍未終結者,列為遲延案件。

三 案件曾依修正前第二點報請展限,其展延無確定期限者 (例如1.僅援引修正前第二點規定,核可視為不遲延,而未明定示展延若干期限;2.核可展延「至卷宗全部調或證人到庭後二個月內結案」) ,除符合修正後第十點至第十六點之規定,應另行列報視為不遲延外,如已逾修正後第二點規定之期限,且於修正後二個月仍未終結,應改列為遲延案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6)院台廳刑一字第 1756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6 年 08 月 03 日發布,要旨:「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修正前受理之案件,其辦案期限之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