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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院台廳刑一字第 18811 號
要旨
案件曾報請展限,其展延無確定期限者,除符合規定,應另行列報視為不遲延外,如已逾期限,且於修正後六個月仍未終結者,應改列為遲延案件
主旨
案件曾依修正前「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二點報請展限,其展延無確定期限者,除符合修正後第十點至第十六點之規定,應另行列報視為不遲延外,如已逾修正後第二點規定之期限,且於修正後六個月仍未終結者,應改列為遲延案件,請 查照。
說明
一 本院八十六年八月四日 (八十六) 院台廳刑一字第一七五六一號函說明三,就案件曾依修正前「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二點報請展限,其展延無確定期限者,規定除符合修正後第十點至第十六點之規定,應另行列報視為不遲延外,如已逾修正後第二點規定之期限,且於修正後「二個月」仍未終結者,應改列為遲延案件。
二 經查目前各級法院法官之工作負荷甚重,對於依修正前第二點報請核可展限而無確定期限之案件,亦有一時難以安排庭期之事實,爰就前函規定予以修正如主旨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