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院台廳刑一字第 18820 號
要旨
為因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修正,於「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十三點增列第八款規定「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送觀察、勒戒或戒治處分者。」得視為不遲延案件
主旨
為因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修正,於「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十三點增列第八款規定「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送觀察、勒戒或戒治處分者。」得視為不遲延案件,請 查照。
說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其中規定被告因犯該條例案件,送觀察、勒戒,係於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由醫師憑其專業判斷被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類似於鑑定。又戒治處分性質上屬保安處分,送由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一年。二者事實上,均非法官親自進行,其期間之經過而不能早日結案,並非由於法官本身之責任,故得視為不遲延,爰於「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十三點增列第八款規定「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送觀察、勒戒或戒治處分者」,得視為不遲延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