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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院台廳司一字第 06099 號
要旨
訂定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總說明
全文內容
訂定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總說明同一地方法院各簡易庭相互間及地方法院與其所屬簡易庭相互間,關於簡易程序事件之審理權限,乃同一地方法院之事務分配問題,宜有統一規定,以為各地方法院有所依循。惟因事涉細瑣,民事訴訟法此次修法乃增訂第四百二十七條之一,授權由司法院定之。爰依該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訂定之重點如下:
一 規定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之處理方式。 (第二條)二 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之處理方式。 (第三條)三 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簡易事件或小額事件之處理方式。 (第四條)四 簡易事件誤分為通常訴訟事件之處理方式。 (第五條)五 簡易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之處理方式。 (第六條)六 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成為通常訴訟事件;或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成為小額事件之處理方式。 (第七條)七 小額事件誤分為通常訴訟事件之處理方式。 (第八條)八 小額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之處理方式。 (第九條)九 規定同一地方法院轄區內不同簡易庭間之事務分配原則。 (第十條)一○ 簡易庭受理之事件,依前條規定應由同一地方法院轄區內其他簡易庭辦理者之處理方式。 (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