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院台廳民一字第 0348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8 年 02 月 08 日

要旨

修正「家事事件處理辦法」總說明

全文內容

「家事事件處理辦法」修正總說明「家事事件處理辦法」前經本院於民國六十九年九月二日以 (六九)院台廳一字第○二七○五號函訂頒,並函送立法院備查在案,嗣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三日、八十六年七月七日曾二次修正發布。茲因該辦法所提示之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有關規定,其內容有部分業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爰配合上開修正部分規定,增修重點如次:

一 家事事件之專業色彩頗為濃厚,以由專人辦理為宜,爰於「民事庭」下增加「專人」二字,以資明確 (修正條文第三條) 。

二 擔任家事事件之調解及裁判者,須資深且對家事事件有研究,應不僅限於法官而已,亦應包括庭長在內,爰將「前項法官」修正為「前項庭長或法官」 (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項) 。

三 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但書各款所定內容,已移列於修正後同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爰配合將「四百零三條但書」,修正為「四百零六條第一項」,並修正其他文字,以求簡潔 (修正條文第五條) 。

四 配合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第一、二項有關調解人協同調解規定之修正,刪除原條文第六條第一項前段之部分文字。又配合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第三項之修正,併將原條文第六條第二項,予以刪除 (修正條文第六條) 。

五 原條文第七條,因修正後民事訴訟法已增訂第四百零六條之二第一項,而無存在之必要,爰予刪除。

六 調解程序不論於法院或其他適當處所行之,均得不公開。茲為杜爭議,爰修正原條文第九條文字後、列於修正後第八條第一項。又當事人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以言詞向受訴法院陳明不公開審判之合意,為求明確,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應將上開不公開審判之合意記載於筆錄 (修正條文第八條) 。

七 為保障當事人程序上之權益,避免突襲性裁判發生,明定法官依法斟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或依職權調查證據時,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修正條文第九條但書) 。

八 為保護未成年子女,明定法院於當事人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成立和解時,應注意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二項) 。

九 配合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二條第二項之增訂,明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而另行起訴者,如均繫屬同一法院時,無須裁定移送,應逕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命合併辯論及裁判 (新增條文第十二條) 。

一○ 配合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九條第一項之修正,以及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一條之三之增訂,爰修正原條文第十三條之文字後列於第一項。又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九條第二項,以及修正後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一條之四及第七十一條之五,分別有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及少年調查官得參與審前調查之明文。爰配合增訂第二項,以保護未成年子女 (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

一一 為能包括法院須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各種情形,以及配合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一條之四、第七十一條之五、第七十一條之七之增訂,爰修正原條文第十四條之文字後,列於同條第一項。又配合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二條之一之增訂,爰增訂第二項、第三項,明定法院於何種判決結果情形下,始得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或無須就附帶請求部分為裁定,以及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裁判時,應於裁判前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

一二 配合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二條之一之增訂,明定視為已提起上訴者,包括同條第二項法院依職權定之者在內,以及本案部分已提起上訴,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另就附帶請求部分之裁判聲明不服,仍應適用關於上訴程序之規定 (新增條文第十五條) 。

一三 配合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一條之八之增訂,明定夫妻於法院處理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中,達成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協議,並記載於筆錄時,該事件即告終結 (新增條文第十六條)。

一四 為能包括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聲請事件,爰將原條文第十六條第一項「調解」二字,修正為「聲請」,以期周延 (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一項)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8)院台廳民一字第 0348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8 年 02 月 08 日發布,要旨:修正「家事事件處理辦法」總說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