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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院台廳刑一字第 05385 號
要旨
各法院就重大經濟犯罪案件應成立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主旨
各法院就重大經濟犯罪案件應成立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並促請法官審理此類案件應審慎查證,妥速裁判量刑,請 查照。
說明
一 邇來重大經濟犯罪頻傳,不僅嚴重影響國內金融秩序,且危及國家經濟發展與社會治安。此類案件,常涉及票券金融市場運作之專業知識,各法院審理此類案件實有依「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在不違背審判獨立之原則下,指定學驗俱優,具有此項專業知識與敬業精神之法官成立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之必要。二 重大經濟犯罪案件,指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洗錢防制法案件且被害法益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上,或其他使用不正當方法,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或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且被害法益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上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