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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院賓文正字第 14299 號
要旨
有關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卷時,應配合本函所示之注意事項,如在聲請書上確實填載股別、案號、擬聲請閱覽之卷宗範圍等,以提昇有關律師閱卷之行政效率
主旨
為提昇有關律師閱卷之行政效率,請惠予轉知 貴會各會員,於向本院聲請律師閱卷時,配合如說明二所示事項,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第五號、第六號提案決議辦理。
二 查有律師反應,於向本院聲請閱卷時,屢有久候、空等的情形,為提昇有關律師閱卷之行政效率,請轉知貴會各會員配合下列事項:
(一) 請多加利用預約方式聲請閱卷,並且依約準時到院閱卷。閱卷時段儘量錯開業務尖峰期。
(二) 請在聲請書上確實填載股別、案號、擬聲請閱覽之卷宗範圍。
(三) 如委任狀提出之時間尚未逾三日者,於電話傳真聲請閱卷時,請將已提出委任狀之收據影本及委任狀影本一併傳送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