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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院台人二字第 02131 號
要旨
訂定「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
主旨
訂定「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一種,請 查照。
說明
一 本要點業經銓敘部九十年一月十九日九十特一字第一九八○八二八號函備查。
二 附「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一份。
附件
訂定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司法院 90.2.6 (九十) 院台人二字第○二一三一號函發布一 本要點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條所定公設辯護人及其他司法人員之遷調,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 本要點所稱之遷調,指下列各種遷調:
(一) 本機關人員間之遷調。
(二) 本機關與所屬機關人員間之遷調。
(三) 權責機關與所屬機關人員間之遷調。
四 各機關辦理遷調時,應符合公務人員陞遷法及相關規定,其作業原則如下:
(一) 遷調本機關同一陞遷序列之職務,經機關首長同意後調派,或報請權責機關核派,得免經甄審委員會。
(二) 本機關無適當職務可資遷調時,得報請權責機關遷調其他機關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
(三) 上級機關得應業務需要,統籌辦理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人員之遷調。(四) 司法院於每年司法特考及初等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前,得邀集臺灣高等法院、臺北、臺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協商上開人員遷調事宜,經協商人選,得免經甄審委員會。
五 各機關人員申請遷調法院,應經服務機關首長同意後,將遷調意願調查表報請權責機關辦理。
六 權責機關依各法院出缺狀況、業務需要及案件負擔情形,辦理遷調。七 各機關首長得應業務需要或特殊情形,實施職務輪調。
八 各機關對於下列人員,應適時檢討遷調:
(一) 專長、學能與現職不相符者。
(二) 不適任現職工作,經施予職務訓練,仍無法勝任者。
(三) 因工作環境或個人特殊因素,不適合在原單位繼續服務者。
九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所屬薦任職以下人員,臺灣高等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對所屬委任職以下人員,得另訂遷調規定,惟不得與本要點牴觸。
一○ 本要點自公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