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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院台人二字第 0213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2 月 05 日

要旨

訂定「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

主旨

訂定「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一種,請 查照。

說明

一 本要點業經銓敘部九十年一月十九日九十特一字第一九八○八二八號函備查。

二 附「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一份。

附件

訂定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司法院 90.2.6 (九十) 院台人二字第○二一三一號函發布一 本要點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條所定公設辯護人及其他司法人員之遷調,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 本要點所稱之遷調,指下列各種遷調:

(一) 本機關人員間之遷調。

(二) 本機關與所屬機關人員間之遷調。

(三) 權責機關與所屬機關人員間之遷調。

四 各機關辦理遷調時,應符合公務人員陞遷法及相關規定,其作業原則如下:

(一) 遷調本機關同一陞遷序列之職務,經機關首長同意後調派,或報請權責機關核派,得免經甄審委員會。

(二) 本機關無適當職務可資遷調時,得報請權責機關遷調其他機關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

(三) 上級機關得應業務需要,統籌辦理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人員之遷調。(四) 司法院於每年司法特考及初等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前,得邀集臺灣高等法院、臺北、臺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協商上開人員遷調事宜,經協商人選,得免經甄審委員會。

五 各機關人員申請遷調法院,應經服務機關首長同意後,將遷調意願調查表報請權責機關辦理。

六 權責機關依各法院出缺狀況、業務需要及案件負擔情形,辦理遷調。七 各機關首長得應業務需要或特殊情形,實施職務輪調。

八 各機關對於下列人員,應適時檢討遷調:

(一) 專長、學能與現職不相符者。

(二) 不適任現職工作,經施予職務訓練,仍無法勝任者。

(三) 因工作環境或個人特殊因素,不適合在原單位繼續服務者。

九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所屬薦任職以下人員,臺灣高等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對所屬委任職以下人員,得另訂遷調規定,惟不得與本要點牴觸。

一○ 本要點自公布日實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院台人二字第 0213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2 月 05 日發布,要旨:訂定「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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