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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院台人二字第 1332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5 月 27 日

要旨

修正「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各級法院法官代表互選要點」

全文內容

修正「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各級法院法官代表互選要點」。

附修正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各級法院法官代表互選要點」全文。

附件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各級法院法官代表互選要點90 年 5 月 28 日 (90) 院台人二字第一三三二一號函修正一 本要點依司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 各級法院法官代表應選名額如下:

(一) 最高法院法官代表一人。

(二)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推選代表一人。

(三) 高等法院法官代表二人。

(四) 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代表一人。

(五) 地方法院法官代表七人。

三 各級法院法官代表候選人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一) 擔任法官職務五年以上並經試署或實授。

(二) 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且無列丙等。

(三) 最近五年未受懲戒或申誡以上之處分。

四 各級法院法官代表之選舉,本院於每年五月底以前,將合於各級法院法官代表候選資格名冊分送各級法院。

各級法院依據現有法官 (不含停止辦案及調他法院辦事人員) 為選舉人,製作空白選票,由法官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調辦事法官於調辦事法院投票:各級法院並於六月底以前,將開票結果陳報本院,由本院統計以得票數較多者依次當選為法官代表,票數相同者由本院抽籤定之;選票則由各級法院保存至下次改選時為止。

五 選舉結果由本院發布法官代表當選名單,並發給本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聘書,任期一年。法官代表出缺、審級調動或出國進修達六個月以上者,應由得票數最接近當選票數者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法官代表當選人本人及其父母、子女、配偶,於任期內不得調派為院長、庭長或上級審法官 (含調辦事) 。

六 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編 註:條文對照表請參閱司法院公報 第 43 卷 7 期 49~50 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院台人二字第 1332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5 月 27 日發布,要旨:修正「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各級法院法官代表互選要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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