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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院台廳司一字第 03955 號
要旨
修正發布「最高法院處務規程」、「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及「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主旨
修正發布「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四十七條、「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四十條及「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七十八條如附件。
說明
依司法官候補規則第四條規定,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候補法官於候補期間,應輪調至上級審法院辦理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之事項,期間共二年,據此,部分司法官訓練所第三十九期結業分發之候補法官業於九十年一月十三日起輪調至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辦事,惟有關候補法官調辦事期間與書記官間之行政監督體制為何?現行最高法院處務規程、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均未明定,恐滋爭議,爰予增訂。
(編 註:附件請參閱司法院公報 第 52~5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