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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院台廳民三字第 0646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3 月 15 日

要旨

發布「公證法施行細則」、「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民間公務人監督辦法」及「民間公證人交接規則」

主旨

檢送本院發布之「公證法施行細則」、「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民間公務人監督辦法」及「民間公證人交接規則」各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 因應新公證法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施行,修正「公證法施行細則」並訂定「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等五種法規。

二 為配合法院公證系統電腦化,法院公證處依舊公證法印製之請求書、公證書、認證書、處分書及各類簿冊,繼續沿用至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但作成之公證書、認證書正本、繕本、影本或節本,應依新公證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改蓋用公證人職章或鋼印,不再蓋用法院公證處圖記或鋼印,原蓋用圖記欄位,應劃線刪除並蓋公證人職章。

三 各地方法院應依新公證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製發所屬公證人之職章及鋼印,原依舊法刻製之法院公證處圖記及鋼印,應於新法施行後,依規定截角繳銷。

(編 註:附件請參閱司法院公報 第 43 卷 5 期 22~61 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院台廳民三字第 0646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3 月 15 日發布,要旨:發布「公證法施行細則」、「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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