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發布「公證法施行細則」、「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民間公務人監督辦法」及「民間公證人交接規則」
主旨
檢送本院發布之「公證法施行細則」、「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民間公務人監督辦法」及「民間公證人交接規則」各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 因應新公證法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施行,修正「公證法施行細則」並訂定「公證文書簿冊保存及銷燬規則」等五種法規。 二 為配合法院公證系統電腦化,法院公證處依舊公證法印製之請求書、公證書、認證書、處分書及各類簿冊,繼續沿用至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但作成之公證書、認證書正本、繕本、影本或節本,應依新公證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改蓋用公證人職章或鋼印,不再蓋用法院公證處圖記或鋼印,原蓋用圖記欄位,應劃線刪除並蓋公證人職章。 三 各地方法院應依新公證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製發所屬公證人之職章及鋼印,原依舊法刻製之法院公證處圖記及鋼印,應於新法施行後,依規定截角繳銷。 (編 註:附件請參閱司法院公報 第 43 卷 5 期 22~6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