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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1)秘台廳刑一字第 16015 號
要旨
有關查獲涉嫌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所扣押之私菸酒及相關原料器物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得否移由法院裁處
主旨
貴部函詢有關查獲涉嫌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所扣押之私菸酒及相關原料器物,於該案因犯罪嫌疑不足等事由,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得否移由法院裁處一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奉交下 貴部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台財庫中字第○九一○三四一九五六號函辦理。
二 按除違禁物之沒收得單獨宣告外,其他不論刑法或特別刑法規定之沒收均為從刑,應附隨主刑而宣告,苟無罪刑,沒收即失所附麗。菸酒管理法所規定之刑事處罰,屬特別刑罰,來函所指司法警察以違反「菸酒管理法」移送檢察官偵查之案件,既因犯罪嫌疑不足等事由,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自無罪刑之宣告,則於該等案件緝獲扣押之私菸酒及相關原料器物,當無法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