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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1)院台人三字第 3077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1 年 11 月 28 日

要旨

修正「候補法官輪辦事務相關作業要點」

主旨

檢送修正「候補法官輪辦事務相關作業要點」條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請 查照。

附件

候補法官輪辦事務相關作業要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司法院 (八九) 院台人三字第二一八一七號令發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司法院 (九一) 院台人三字第三○七七四號令修正發布第五、七、十二點條文一 為落實司法官候補規則及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使候補法官於輪辦事務期間相關業務順暢進行,爰訂定本要點。二 候補法官之分發,依下列程序:

(一) 候補法官分發時,均分發至地方法院,其中二分之一於地方法院擔任合議案件之受命法官及陪席法官,二分之一調上級審法院 (指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 辦理事務。

(二) 前項分發前,由司法院提供應分發地方法院及調上級審法院辦理事務之人數,供候補法官分別填具志願,志願相同而缺額不足時,按司法官訓練所結業成績先後決之。

三 相關法院於候補法官報到前,即應就下列事務充分準備:

(一) 規劃候補法官應辦理之案件或事務類型。

(二) 備妥候補法官辦理事務所需之辦公室、電腦軟硬體及其他相關設備。

(三) 遴選認真負責、形象能力良好之庭長或法官,負責指導。各法院所擇定之庭長、法官人選,應先報司法院核准。

四 候補法官擔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受命法官或陪席法官者,依該法院事務分配之規定辦理,但得酌減分案比例。

五 候補法官調上級審法院辦理事務之內容及程序,依下列規定:

(一) 所辦理事務之內容,分別依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五項之規定。

(二) 所辦理之事務,應逐案編訂成卷宗,以備查考。

(三) 於指導法官開庭時,應設置席位供其列席旁聽。

(四) 就其辦理之事務,於評議時准許其列席並提供參考意見,但合議庭另有決定者,不在此限。

(五) 所草擬之裁判書原稿,經審判長證明者,得供書類送審之用。

(六) 候補法官辦理第一款事務之數量為全股案件數二分之一,其辦理之案件由指導之庭長或法官定之。

六 法院院長應隨時注意候補法官辦理事務數量與質量是否相當,並得酌予增減其數量。

七 調上級審法院辦理事務之候補法官,其俸給、考績獎金、生活津貼 (指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 、休假補助費、不休假加班費、進修補助費及福利互助、公保現金給付、急難貸款、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由職缺所在之地方法院支給或辦理。差旅費、加班費、上下班車票補助費、生日禮金、休閒旅遊活動由該上級審法院支給或辦理。八 各法院院長至少每三個月邀集候補法官集會一次,聽取有關辦理事務及其他相關意見,並做妥適處理。

九 各法院負責指導候補法官之庭長、法官,其指導成效良好者得酌予獎勵。

一○ 檢察官於候補期滿經考查候補成績及格者,得申請轉任法官,並於轉任第一年擔任合議案件之受命或陪席法官。

一一 本要點適用於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三十九期起分發之候補法官。

一二 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實施。

本要點修正第七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實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1)院台人三字第 3077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1 年 11 月 28 日發布,要旨:修正「候補法官輪辦事務相關作業要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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