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編 註:本函示係函知所屬機關,如需引用時,請參照司法院 91 年 1月 29 日(九一)院台廳民一字第 03074 號令。
主旨
本院已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並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起實施,請 查照。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編 註:本函示係函知所屬機關,如需引用時,請參照司法院 91 年 1月 29 日(九一)院台廳民一字第 03074 號令。
本院已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並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起實施,請 查照。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