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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中院松文字第 310 號
要旨
請求認證內容與公文書記載事項相反公證人應拒絕認證之請求
全文內容
第 1111 號徐○○聲明書認證事件,有關聲明人之出生年月日即出生別戶籍登載錯誤,欲以聲明書認證方式藉以向戶政單位更改其年齡與出生別,此乃有違規定。蓋戶籍謄本係公文書,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第 1項第 4 款之規定:「請求認證內容與公文書記載事項相反」公證人應拒絕認證之請求,為此,本件應由戶政主管權責單位自行處理,不得辦理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