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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中院松文字第 31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04 月 28 日

要旨

請求認證內容與公文書記載事項相反公證人應拒絕認證之請求

全文內容

第 1111 號徐○○聲明書認證事件,有關聲明人之出生年月日即出生別戶籍登載錯誤,欲以聲明書認證方式藉以向戶政單位更改其年齡與出生別,此乃有違規定。蓋戶籍謄本係公文書,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第 1項第 4 款之規定:「請求認證內容與公文書記載事項相反」公證人應拒絕認證之請求,為此,本件應由戶政主管權責單位自行處理,不得辦理認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2)中院松文字第 31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04 月 28 日發布,要旨:請求認證內容與公文書記載事項相反公證人應拒絕認證之請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