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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北院錦文字第 04260 號
要旨
第一則公證書請求人之出生日期均未填載,與公證法第 81 條第 3 款規定不合第二則銀行襄理所簽發之存款證明書應依認證私文書之方式辦理第三則私人診所所發之出生證明書卻依認證公文書之方式辦理,顯有錯誤第四則中華民國護照外文譯本之認證,並非直接認證護照之影本與原本相符第五則公證人認證外國作成之文書或其翻譯本時,如該文書未經我國駐外館處或各該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驗證或證明者,應請請求人補正
案由
第一則
全文內容
公證書請求人之出生日期均未填載,與公證法第 81 條第 3 款規定不合第二則
全文內容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西門分行襄理所簽發之存款證明書應依認證私文書之方式 (公證法第 101 條第 1 項) 辦理;公證人卻誤蓋認證公文書之章戳,顯有違誤。
第三則
全文內容
私人診所所發之出生證明書卻依認證公文書之方式辦理,顯有錯誤。
第四則
全文內容
以上均為中華民國護照外文譯本之認證,並非直接認證護照之影本與原本相符;公證人所蓋章戳顯有錯誤。
第五則
全文內容
公證人認證外國作成之文書或其翻譯本時,如該文書未經我國駐外館處或各該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驗證或證明者,應請請求人補正,不得逕予受理,司法院 90 年 9 月 24 日 (90) 院台廳民三字第 20607 號函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