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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北院錦文字第 0429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09 月 08 日

要旨

第一則租賃契約書所定條款,依公證法第 13 條所定之事項始能強制執行第二則公證書文字如有增加、刪除或塗改,應由公證人、請求人或其代理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第三則契約公證書原本製作日期為 92 年 6 月 3 日,而所附聯合職業合約書之立約日期為 92 年 6 月 6 日,立約日與公證日顯有不合

案由

第一則

全文內容

加油站設置用地租賃契約書第 11 條所定條款,就本租賃契約所規範事項有一方違約事實,另一方得以強制執行,但依公證法第 13 條所定之事項始能強制執行,契約書未加刪改,顯有疏忽。

第二則

全文內容

買賣契約書內增刪未記明字數,公證人亦未蓋章。

第三則

全文內容

合夥契約公證書原本製作日期為 92 年 6 月 3 日,而所附聯合職業合約書之立約日期為 92 年 6 月 6 日,立約日與公證日顯有不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2)北院錦文字第 0429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09 月 08 日發布,要旨:第一則 租賃契約書所定條款,依公證法第 13 條所定之事項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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