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北院錦文字第 04373 號
要旨
公證人交付公證書正本時,應於該公證書原本末行之後,記明受交付人之姓名、事由及年、月、日,並簽名
全文內容
公證書均未列正本交付日期,核與公證法第 94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57條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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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證人交付公證書正本時,應於該公證書原本末行之後,記明受交付人之姓名、事由及年、月、日,並簽名
公證書均未列正本交付日期,核與公證法第 94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57條規定不符。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