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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北院錦文字第 0437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09 月 29 日

要旨

公證人交付公證書正本時,應於該公證書原本末行之後,記明受交付人之姓名、事由及年、月、日,並簽名

全文內容

公證書均未列正本交付日期,核與公證法第 94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57條規定不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2)北院錦文字第 0437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09 月 29 日發布,要旨:公證人交付公證書正本時,應於該公證書原本末行之後,記明受交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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