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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北院錦文字第 04415 號
要旨
第一則認證書公證人均應簽名第二則認證書文字有增、刪、塗改之處,應於欄外記明增刪字數,由公證人與請求人簽名或蓋章
案由
第一則
全文內容
認證書 (直接註記亦同) 公證人均應簽名,公證法第 105、106 條均有明文,本件公證人並未簽名,僅蓋職章,與前揭規定不符。
第二則
全文內容
認證書文字有增、刪、塗改之處,應於欄外記明增刪字數,由公證人與請求人簽名或蓋章,公證法第 83 條定有明文 (第 107 條準用) ,不符之處請注意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