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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北院錦文字第 0441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10 月 22 日

要旨

第一則認證書公證人均應簽名第二則認證書文字有增、刪、塗改之處,應於欄外記明增刪字數,由公證人與請求人簽名或蓋章

案由

第一則

全文內容

認證書 (直接註記亦同) 公證人均應簽名,公證法第 105、106 條均有明文,本件公證人並未簽名,僅蓋職章,與前揭規定不符。

第二則

全文內容

認證書文字有增、刪、塗改之處,應於欄外記明增刪字數,由公證人與請求人簽名或蓋章,公證法第 83 條定有明文 (第 107 條準用) ,不符之處請注意改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2)北院錦文字第 0441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10 月 22 日發布,要旨:第一則認證書公證人均應簽名 第二則認證書文字有增、刪、塗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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