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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北院錦文字第 0441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10 月 22 日

要旨

第一則結婚證書倘係當事人之私文書,應由文書上簽署人均到場辦理第二則公證人應審查整份文件之內容有無違法情事後認證之

案由

第一則

全文內容

本件結婚證書似非戶政事務所所發給之謄本 (公文書) ,倘係當事人之私文書,應由文書上簽署人均到場辦理,希公證人注意公證法第 101 條第1 項及施行細則第 80 條之相關規定。

第二則

全文內容

公證人不得僅認證有當事人簽名之部分而其他頁數均未提出,應審查整份文件之內容有無違法情事後認證之。又若該文件簽署人並未全部到場時,公證人應加註僅認證特定人之簽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2)北院錦文字第 0441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10 月 22 日發布,要旨:第一則結婚證書倘係當事人之私文書,應由文書上簽署人均到場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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