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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北院錦文字第 0442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10 月 22 日

要旨

第一則依公證法規定,終止租約之遷還房屋並無逕受強制執行之效果第二則認證私文書之繕本或影本,應與經審認真正之原本、正本對照相符,並於繕本或影本內記明其事由

案由

第一則

全文內容

本件租約第 8 條規定「甲方因前項規定終止租約或乙方租賃期滿時不交還房屋,乙方除應逕受強制執行搬遷與交付租金外……」按依公證法規定,終止租約之遷還房屋並無逕受強制執行之效果,應向當事人闡明,並將終止租約之部分刪除。

第二則

全文內容

按認證私文書之繕本或影本,應與經審認真正之原本、正本對照相符,並於繕本或影本內記明其事由。本件於國外作成文書原本,應由駐外領務人員依法驗證後始得為正影本相符之認證,臺灣高等法院 (92) 院田文忠字第 03578 號函參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2)北院錦文字第 0442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10 月 22 日發布,要旨:第一則依公證法規定,終止租約之遷還房屋並無逕受強制執行之效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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