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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北院錦文字第 0446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11 月 06 日

要旨

第一則公證書記載「中途終止租約」返還房屋如不履行亦應受強制執行,顯已牴觸公證法第 13 條第二則原文文件簽署人於翻譯本上並未譯出,公證人不查仍蓋翻譯文義與原文文義相符之章戳,顯有疏誤

案由

第一則

全文內容

公證書於應逕受強制執行意旨記載「中途終止租約」返還房屋如不履行亦應受強制執行,顯已牴觸公證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於法不合。

第二則

全文內容

原文文件簽署人於翻譯本上並未譯出,公證人不查仍蓋翻譯文義與原文文義相符之章戳,顯有疏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2)北院錦文字第 0446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11 月 06 日發布,要旨:第一則公證書記載「中途終止租約」返還房屋如不履行亦應受強制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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