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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北院錦文字第 04491 號
要旨
第一則公證書就出租人返還保證金應逕受強制執行有記載,但租賃契約書條款僅約定承租人不給付租金、違約金或期滿不交還租賃物,應逕受強制執行,顯有遺漏第二則對過去法律行為為公證,有違公證之本旨第三則公證書文字如有增加、刪除或塗改,應由公證人、請求人或其代理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案由
第一則
全文內容
公證書原本就出租人返還保證金應逕受強制執行有記載,但租賃契約書條款第 12 條僅約定承租人不給付租金、違約金或期滿不交還租賃物,應逕受強制執行,顯有遺漏。
第二則
全文內容
房屋租賃契約之立約日為 6 月 27 日,公證日為 7 月 2 日,顯係對過去法律行為為公證,有違公證之本旨。
第三則
全文內容
房屋租賃公證書原本更換代理人刪改處公證人未記明字數及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