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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北院錦文字第 0452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12 月 14 日

要旨

公證書文字如有增加、刪除或塗改,應由公證人、請求人或其代理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全文內容

以上公證事件之客體性質上均係委任契約,惟請求人均僅授權人 (委任人) 單方到場,而公證人猶於公證本旨記載當事人「意思合致」,顯與實情不符。如當事人意在就自己提出文書證明己方之簽名,則應以認證方式辦理才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2)北院錦文字第 0452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12 月 14 日發布,要旨:公證書文字如有增加、刪除或塗改,應由公證人、請求人或其代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