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北院錦文字第 04529 號
要旨
公證書文字如有增加、刪除或塗改,應由公證人、請求人或其代理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全文內容
以上公證事件之客體性質上均係委任契約,惟請求人均僅授權人 (委任人) 單方到場,而公證人猶於公證本旨記載當事人「意思合致」,顯與實情不符。如當事人意在就自己提出文書證明己方之簽名,則應以認證方式辦理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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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證書文字如有增加、刪除或塗改,應由公證人、請求人或其代理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以上公證事件之客體性質上均係委任契約,惟請求人均僅授權人 (委任人) 單方到場,而公證人猶於公證本旨記載當事人「意思合致」,顯與實情不符。如當事人意在就自己提出文書證明己方之簽名,則應以認證方式辦理才是。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