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北院錦文字第 04549 號
要旨
請依司法院所頒附公證法第 106 條第 1 項直接註記之方式認證戳記規定,於認證書加蓋或註明「僅辦認證不辦公證」之戳記或字樣
全文內容
請依司法院所頒附公證法第 106 條第 1 項直接註記之方式認證戳記規定,於認證書加蓋或註明「僅辦認證不辦公證」之戳記或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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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依司法院所頒附公證法第 106 條第 1 項直接註記之方式認證戳記規定,於認證書加蓋或註明「僅辦認證不辦公證」之戳記或字樣
請依司法院所頒附公證法第 106 條第 1 項直接註記之方式認證戳記規定,於認證書加蓋或註明「僅辦認證不辦公證」之戳記或字樣。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