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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北院錦文字第 0454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12 月 16 日

要旨

請依司法院所頒附公證法第 106 條第 1 項直接註記之方式認證戳記規定,於認證書加蓋或註明「僅辦認證不辦公證」之戳記或字樣

全文內容

請依司法院所頒附公證法第 106 條第 1 項直接註記之方式認證戳記規定,於認證書加蓋或註明「僅辦認證不辦公證」之戳記或字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2)北院錦文字第 0454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12 月 16 日發布,要旨:請依司法院所頒附公證法第 106 條第 1 項直接註記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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