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院台廳司一字第 09525 號
要旨
修正發布「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及「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主旨
修正發布「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七十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八條之一、第八十八條之二、「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之一、第四十八條之二及「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
說明
一 為協助法官審理案件,減輕法官沈重的工作負荷,各法院均已依據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四項及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條第六項規定,以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遴聘作業要點聘用法官助理。為建立良好的管理機制,充分發揮法官助理之工作效能,爰增訂其行政監督管理等事項;又各法院均已實施電腦化,原備置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已由電子作業系統取而代之,爰配合修正,以符事實。
二 檢附前揭修正條文及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