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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院台廳司一字第 22280 號
要旨
民國 92 年 6 月 25 日修正之法庭錄音辦法自同年 9 月 1 日施行,當事人依該辦法第 7 條規定聲請法院交付審判期日法庭錄音光碟,應係該辦法施行後所錄製者,且不包括依法不公開審理或訊問之案件
主旨
各法院對於依法不公開審理或訊問之案件,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九二)院台廳司一字第一六四四九號函修正發布法庭錄音辦法第七條規定,依法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前,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指該辦法發布施行後,所錄製之法庭錄音光碟而言。
二、又考量偵查不公開及其他案件涉案當事人或關係人之人權、隱私權之保障,法律另有不公開審理或訊問之相關規定,例如,聲請羈押、性侵害、流氓感訓、少年及家事等案件,均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民事廳、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少年及家事廳、司法行政廳、資訊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