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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院台廳民一字第 1154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04 月 30 日

要旨

修正「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二十七點

主旨

修正「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二十七點為:「案件折抵應於分案時先行折抵件數之半數 (且不得逾半數) ,其餘件數於該案件報結時再行折抵。但專庭 (股) 承辦案件折抵件數為一件者,應於分案時先行折抵。上開應折抵件數之比例,各法院院長得調整於分案時先行折抵件數之比例至全數折抵。」,請 查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2)院台廳民一字第 1154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04 月 30 日發布,要旨:修正「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二十七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