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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院台廳民二字第 02703 號
要旨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修正條文
主旨
發布「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十點第三款及第四三點第七款修正條文,請 查照。
說明
一 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業經總統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三九五五○號令修正公布,爰修正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十點第三款及第四三點第七款,以資配合。
二 隨函檢附「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十點第三款及第四三點第七款修正條文乙份。
附件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修正條文四○
(三) 查封貸款人民自建之國民住宅及其基地時,執行法院須徵得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拍賣。
四三
(七) 拍賣之不動產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及其基地,債務人有辦理國民住宅貸款者,應於拍賣公告記載應買人或聲明承受人如欲承接國民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館期限,應以法令所定具有購買國民住宅資格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