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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院台廳刑一字第 27888 號
要旨
修正「各級法院律師閱卷規則」名稱為「各級法院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並停止適用「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
主旨
修正「各級法院律師閱卷規則」名稱為「各級法院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並停止適用「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 按「各級法院律師閱卷規則」,雖為法規命令名稱,惟查無法律授權依據,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及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不符,衡其性質應為行政規則,爰修正其名稱為「各級法院刑事、行政訴訟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俾與法規命令之名稱有所區別。
二 又「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旨在規範律師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聲請閱覽卷宗等規定,與前揭規則重複之處頗多,爰修正彙整納入本要點,並於本要點實施後停止適用。
三 檢送「各級法院律師閱卷規則」 (名稱修正為:各級法院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 修正條文及對照表各一份 (如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