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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院台廳家一字第 0435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02 月 17 日

要旨

少年保護官應每三個月將執行或指導執行保護管束之少年輔導案卷送請主任觀護人 (處長) 檢閱後,轉請少年法院 (庭) 法官核備

主旨

為發揮監督、指導功能,以落實保護管束之執行,少年保護官應確實依照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每三個月將執行或指導執行保護管束之少年輔導案卷送請主任觀護人 (處長) 檢閱後,轉請少年法院 (庭) 法官核備,請 查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2)院台廳家一字第 0435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02 月 17 日發布,要旨:少年保護官應每三個月將執行或指導執行保護管束之少年輔導案卷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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