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院台廳家一字第 0892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04 月 02 日

要旨

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各款處分應於何時辦理紀錄之塗銷疑義

主旨

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各款處分應於何時辦理紀錄之塗銷疑義一節,請轉知各地方 (少年) 法院參酌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院九十二年度「第一期少年法院 (庭) 庭長法官業務研討會」法律問題紀錄辦理。

二、由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九條、第八十三條之一之立法理由與修法沿革,並參照同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等條文使用之語詞涵義以觀,該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轉介處分」應包括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轉介輔導、第二款交付嚴加管教及第三款告誡處分在內。上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三款處分均應俟執行完畢二年後,始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而得依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紀錄之塗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2)院台廳家一字第 0892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04 月 02 日發布,要旨: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各款處分應於何時辦理紀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