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雲院慶公字第 2669 號
要旨
第一則須得第三人允許或同意之法律行為,請求作成公證書,應提出已得允許或同意之證明書第二則公證人認證私文書,應使當事人當面於私文書簽名,或承認其簽名,並記明其事由
案由
第一則
全文內容
本件授權書係 STARELITE GROUP LIMITED (有限公司) 授權加拿大人 MR.JARVIS CHANG,在 2003 年 10 月 31 日前得代公司簽署有關之文件,惟張○○並未提出為其公司負責人之證明文件,即本件授權是否合法,仍待補充。
第二則
全文內容
公證法第 101 條第 1 項規定,公證人認證私文書,應使當事人當面於私文書簽名,或承認其簽名,並記明其事由,本件受聘同意書請求人籍設花蓮及台北,均位於同意書或請求書上簽名,似有違上開法律規定,應加以簽名,以保文件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