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彰院松文字第 992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03 月 19 日

要旨

未在我國主管機關登記之外國公司因其無法提出相關身分證明之故,所為之認證請求應予以拒絕,公證人若仍受理予以認證者應有類於:「僅認證簽名之真正;至於文件內容有關公司是否已合法成立或簽名人是否確為公司代表人等,則不在本認證範圍之內」之文義記載

全文內容

有關未在我國主管機關登記之外國公司,以公司名義簽署文件請求認證時,其所提出由國外所核發之法人資格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者,對於該公司是否已合法成立、所稱代表人是否確實等,則因其無法提出相關身分證明之故,所為之認證請求應予以拒絕。然,公證人若仍受理予以認證者,為避免第三人誤解認證之範圍並促其注意,建議應有類於:「僅認證簽名之真正;至於文件內容有關公司是否已合法成立或簽名人是否確為公司代表人等,則不在本認證範圍之內」之文義記載為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2)彰院松文字第 992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03 月 19 日發布,要旨:未在我國主管機關登記之外國公司因其無法提出相關身分證明之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