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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3)院台政一字第 00088 號
要旨
修正「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主管機密項目」
主旨
檢送本院發布之「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主管機密項目」修正條文及其對照表各乙份,請 查照。
附件
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主管機密項目
86.8.22 (86) 院台政字第○五七○三號函發布
91.1.8 (九一) 院台政一字第○○九四四號函修正發布93.1.7 (93) 院台政一字第○○八八號函修正發布一 訴訟辯論及裁判宣示,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經法院決定不予公開者。
二 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証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事項訊問者。
三 依法有得拒絕証言、鑑定之情形,因証人、鑑定人或法院疏失未為拒絕所為之證言或鑑定。
四 因辦理調解事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祕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事項。
五 禁治產之程序。
六 執行法院對於債務人財產調查所得資料,除執行債權人得於執行必要範圍內使用外,不得允許他人閱覽。
七 法院辦理非訟業務所保存之當事人書狀、筆錄、裁判書及其他關於非訟事件之文書,除依法應予公開,或得聲請閱覽,抄錄或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部分者外,原則上均應保密,不得公開。
八 法院辦理提存事件所保存之文書,準用前項法院辦理非訟業務文書保密之規定。
九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所為少年身分保護作為。
一○ 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報告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一一 依檢肅流氓條例及組織犯罪防制所為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身分保護作為。
一二 處理人民陳述案件,對於陳述人之姓名應予保密。
一三 對於承辦或其他有關院 (會) 務之事件,未經宣布者,應嚴守祕密,不得洩露。
一四 訴訟案件之收結、審查及分案,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一五 大法官審理案件之分配、審理、討論及其他經過情形,應嚴守秘密。
一六 前開各項機密資料,經電腦處理儲存於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之資料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