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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士院儀文字第 06629 號
要旨
日文翻譯本之認證未經司法院核定通曉該國語文之公證人,雖得依施行細則該規定辦理認證,然公證人於認證時即不應與經核定通曉之公證人同
全文內容
該 2 件翻譯文書,均係日文翻譯本之認證,固屬增訂之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5 條之 1 所指之英文以外「無或僅有少數公證人通曉」之語文,未經司法院核定通曉該國語文之公證人,雖得依施行細則該規定辦理認證,然公證人既未經核定通曉該國語文,自難以審查其翻譯是否正確,公證人於認證時即不應與經核定通曉之公證人同,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76 條規定加註「本翻譯本文義核與連綴之原文文書文義尚屬相符」,以免使文書之接受者誤認公證人卻已經司法院核定通曉該國語文且已審核該翻譯文書之文義。例如僅由民認0字第 000042 號之翻譯文形式上觀之,即可知悉其譯文顯然與原文不符者,為原文係記載依公證法第2條第1項作成,而譯文則記載依公證法第 4 條第 3 項作成;原本係記載「本件向在場人朗讀」,譯文則記載為「本件向證人朗讀」。且公證書於日本係稱為「公正證書」而非如譯文所稱之「公證書」。又僅由民認0字第 000043 號之翻譯文形式上觀之,即知其記事欄有多處漏未翻譯。